高空作業是指幾米以上,沒證會怎么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高處作業屬于特種作業,是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包括登高架設作業和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登高架設作業是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是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適用于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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