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灣技術交流 | 交通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要求

交通建筑是指為公眾提供一種或幾種交通客運形式的建筑的總稱,以客運為主的交通建筑主要有民用機場航站樓、交通樞紐站、鐵路旅客車站、港口客運站、汽車客運站、地鐵、城市軌道交通等方面,由于交通建筑的特殊性,其建筑在電氣設計時應采用安全、可靠、節能、適用的技術和產品,本文中我們將了解交通建筑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要求。
1、交通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結合不同保護對象的特點及相關的智能化系統配置,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管理維護方便。
2、交通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及報警、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列交通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應定為一級:
1) Ⅴ類及以上民用機場航站樓;
2) 集民用機場航站樓或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等為一體的大型綜合交通樞紐;
3) 特大型、大型鐵路旅客車站;
4) 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車站、磁浮列車站;
5) 一級港口客運站及汽車客運站。
(2)下列交通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不應低于二級:
1) 中小型鐵路旅客車站;
2) 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和地上高架車站;
3) 二級和三級汽車客運站及港口客運站。
3、交通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由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及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部分或全部組成。
4、交通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類系統之間的系統兼容性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間,應劃分為獨立的火災探測區域。
6、交通建筑內的主要場所宜選擇智能型火災探測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民用機場航站樓、鐵路旅客車站、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磁浮列車站、港口客運站及汽車客運站的大廳、室內廣場等無遮擋或不具備分隔條件的高大空間或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宜選用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或圖像型火災探測器、吸氣式感煙探測器等;
(2)電纜隧道、電纜豎井、電纜夾層等場所,宜選擇有預警功能的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
(3)需要監測環境溫度的電纜隧道、地下空間等場所,宜設置具有實時溫度監測功能的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
(4)單一型火災探測器不能有效探測火災的場所,可選用復合型火災探測器或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線型光纖感溫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吸氣式感煙探測器等各類單一型火災探測器的組合。
7、消火栓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泡沫)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電梯、防火門及防火卷簾系統、火災警報器和應急廣播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受控設備接口的特性參數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聯動控制信號的特性參數相匹配;
(2)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消防應急照明系統的正常電源工作狀態,并應分別手動或自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從正常電源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3)火災報警確認后,應自動打開與疏散有關的自動門、屏蔽門(安全門)、自動檢票閘門及電動柵桿,并宜聯動相關層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攝像機監視火災現場;
(4)火災報警確認后,應自動打開疏散通道上由出入口控制系統控制的門,自動開啟疏散通道上的自動門;
(5)火災報警確認后,應在消防控制室自動或手動切除相關區域的非消防電源;
(6)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對于一級保護對象宜設置火災報警錄音受警電話。
8、應急廣播系統的揚聲器宜采用與公共廣播系統的揚聲器兼用的方式,當需播放應急廣播時,消防聯動控制信號應能強制性自動切除規定區域內的一般廣播信號,并強制啟動應急廣播信號播放,作局部區域或全區域應急疏散廣播使用。
9、交通建筑內設置有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38的有關規定。
10、民用機場航站樓、特大型鐵路旅客車站等區域內建立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時,應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納入應急聯動指揮中心。
11、城市公共軌道交通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中央級和車站級二級監控方式,對城市公共軌道交通全線進行火災探測報警與消防聯動控制。其信息傳輸網絡宜利用公共通信網絡,但現場級網絡應獨立配置,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2、交通建筑內設有智能化集成系統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納入智能化集成系統。
13、設有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預留數據通信接口以實現與其相關的聯動控制,接口界面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4、設有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通過數據通信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實現互聯,在火災情況下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可自動將顯示內容切換成火警現場圖像,供控制室確認并記錄。
15、對于Ⅰ類民用機場航站樓、特大型鐵路旅客車站、集機場航站樓或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等為一體的大型綜合交通樞紐站等重要交通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機宜設有熱備份,當系統的主用主機出現故障時,備份主機應能及時投入運行。
16、當交通建筑形態復雜,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無法涵蓋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可經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性能化設計分析來確定,并應經當地消防主管部門批準。
17、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需進行性能化設計時,設計前應對保護對象的建筑特性、使用性質和發生火災的可能性進行分析,設計后應進行評估和/或試驗驗證。
18、經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化設計及當地消防主管部門批準,一些特殊部位可不設置火災探測器時,宜加強該部位視頻監控系統的設置,并宜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交通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3-2011,僅供技術交流,現場設計和施工請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并以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為準。依據以上內容所做的任何決策、作為或不作為,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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